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财综发[2014]143号
市直相关单位:
现将《十堰市城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堰市财政局 十堰市建筑材料行业投资促进中心
二0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十堰市城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新型墙材推广应用中的杠杆作用,加快我市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的建设与发展,根据《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81号)、《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财综规[2009]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工作的通知》(鄂财综规[2012]1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办理建筑工程开工手续前,按建筑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足额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单位,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建筑工程墙体砌筑基本完工且未粉刷前,建设单位应向市节能墙革办提交建筑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验收书面申请。市节能墙革办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派工作人员(2人以上)赴现场核验。
第四条 核验过程中,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建筑工程应用墙体材料验收记录》和现场取证(必须注明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品种和数量),验收记录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验收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双方各执一份作为专项基金退付依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核验记录有异议,拒绝签字,核验人员应注明拒签原因和理由。
第五条 核验过程中,若发现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政策法规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和使用未取得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产品,核验人员应及时通知稽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按程序予以处理。
第六条 建筑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备案证30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市节能墙革办提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申请并领取《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申请表》。
第七条 节能墙革办工作人员在接收退付申请时,对符合返退专项基金要求的建筑项目,必须告知建设单位在2个月内向市节能墙革办提交专项基金缴纳凭证复印件、购买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现场核验记录、节能验收备案的相关资料,并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从提交退付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的,视为自行放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事宜。对于不符合返退要求的建筑项目,必须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
第八条 在审核提交资料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核验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和缴纳专项基金收据,若存在项目超建,建设单位应按超建面积足额补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待基金缴纳后,进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受理阶段。
第九条 以下情况不予退付专项基金:
(一)建筑工程墙体砌筑完工后,未向节能墙革办提出墙体专项验收申请,擅自进行墙面粉刷、隐蔽处理的;
(二)使用未获得《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墙体材料的;
(三)使用A、B、C类新型墙体材料应用面积占墙体总面积小于65%的;
(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未足额缴纳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禁止和淘汰的墙体材料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综合退付比例的确定。
同一工程项目只使用一种新型墙体材料时,该工程综合退付比例为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基准退付比例。
同一工程项目使用不同类别墙体材料时,按照不同墙体权重确定综合退付比例。计算公式为:综合退付比例=∑(使用某种墙材的墙体面积×该种墙材基准退付比例)/墙体总面积。
新型墙体材料分类和基准退付比例见附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将退付资料提交齐全,经市节能墙革办审查核实无误后,形成退付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若没异议,节能墙革办审定盖章后,将《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付申请表》报市财政,市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办理基金退付。
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与退付、使用与管理要接受财政、审计、建材行业中心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建材行业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新型墙体材料分类和基准退付比例表
墙材类别 |
用于承重墙体 |
用于非承重墙体 |
基准退付比例(%) |
A类 |
1、MU 15及以上蒸压粉煤灰多孔砖(GB 26541-2011) 2、MU 15及以上蒸压粉煤灰砖(JC 239-2001) 3、B07级和 B08级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T 11968-2006) |
1、B05级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T 11968-2006) 2、石膏砌块(JC/T 698-2010) 3、蒸压加气混凝土板(GB 15762-2008) 4、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GB/T 23451-2009) 5、石膏空心条板(JC/T 829-2010) 6、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GB/T 19631-2005) 7、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GB/T 23932-2009) 8、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JC623-1996) |
100 |
B类 |
1、MU7.5及以上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 8239-1997) 2、MU15及以上蒸压灰砂多孔砖(JC/T 637-2009) 3、MU15及以上承重混凝土多孔砖(GB 25779-2010) |
1、建筑平板(纸面石膏板GB/T 9775-2008、纤维增强硅酸钙板JC/T 564.1-2008、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JC/T 626-2008、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JC/T 671-2008) 2、800级及以下陶粒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 l5229-2011) 3、B06级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T 11968-2006) 4、非粘土烧结保温砖与保温砌块(GB26538-2011) 5、900--1100级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GB 24492-2009) |
75 |
C类 |
1、MU7.5及以上粉煤灰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JC/T 862-2008) 2、MU15及以上混凝土实心砖(GB/T 21144-2007) 3、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GB 13544-2011) 4、其它已认定承重墙材 |
1、900级和1000级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 l5229-2011) 2、1100级及以下非粘土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 13545-2003) 3、其它已认定非承重墙材 |
50 |
注:1、工程验收和核验范围包括墙体、围墙、临时设施和正负零以下工程。
2、凡在非承重墙体部位使用承重用墙材的,不予退付。
3、非本表范围内以及不符合GB50574-2010《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和相关应用标准要求的产品,不予退付。